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
身分之法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
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組織、會議召開、
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決議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立法理由〕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之遴聘,應以具一定資
格者為對象,為使上開委員會運作更具客觀性,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
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符公信。至於相關之設置、召
開會議、?M議方式等,則授權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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