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行便民工作,依行政院令頒各級行政機 關推行便民工作實施要點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一、依據 (一)民國六十年二月十九日行政院令頒「各級行政機關推行便民工作 實施要點」。 (二)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會議通過之各 項改進措施。 (三)行政院第一六九0次會議通過「提高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務方案 」各點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