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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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零售服務標章註冊審查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商標法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5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廢止查扣:
  一、申請人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日起十二日內,未依第六十一條規定
      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者。
  二、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者。
  三、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者。
  四、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
  五、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海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查扣者,應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查扣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由廢止者,申請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
  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