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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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
  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
  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
  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
  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
  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
  程序、停止輸出入之規定及其他輸出入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
  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未經核准從事第一項之
  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
  部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