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受影響產業、事業紓困、振興,主管機關得推動下列措施:
一、資金紓困。
二、產業升級。
三、數位轉型。
四、消費促進。
五、環境優化。
六、出口拓銷及會展相關產業提振。
七、人才培訓。
八、水、電費減免、延長繳款期限或分期繳款。
九、其他紓困振興措施。
〔立法理由〕 一、第六款配合第十四條序文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協助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者減輕水、電費負擔,爰新增第八款規定,現行條文
第八款移列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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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推動產業升級之振興措施如下:
一、運用既有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及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之機制,擴大補助受
影響產業或事業之家數或金額,結合相關公、協會,協助受影響產業
或事業導入成熟技術、開發新技術或新產品,促成事業留用研發人員
,並提升技術水準,蓄積成長動力。
二、補助受影響事業,進行既有技術紮根或導入新興科技,以留用既有研
發人才,於一年期程快速開發產品、製程所需之相關應用技術。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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