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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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1日

制定依據

1. 水利法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三、第
  六十三條之五、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或有第七十
  八條之三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並得公告
  拍賣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
      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三之增訂,增訂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