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三、第 六十三條之五、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或有第七十 八條之三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並得公告 拍賣之。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 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三之增訂,增訂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