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制定依據

1. 電業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提撥充足之費用
,充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
終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等所需後端處理與處置費經費。
前項費用之計算公式、繳交期限、收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