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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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介接公務及非公務機關電子資料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現行法規)
三、介接資料管理單位權責
    (一)本署:
          1.負責管理第二類至第四類使用單位之連線作業及資料交換之
            相關軟硬體設備建置、管理及維護,並得就第二類至第四類
            使用單位資格、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訂之。
          2.本署得於執行特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於取具企業代表人或其
            負責人之授權下,查調企業、其負責人之介接資料。
    (二)聯徵中心:負責第一類使用單位之連線作業及資料交換之相關
          軟硬體設備建置、管理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