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介接資料管理單位權責 (一)本署: 1.負責管理第二類至第四類使用單位之連線作業及資料交換之 相關軟硬體設備建置、管理及維護,並得就第二類至第四類 使用單位資格、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訂之。 2.本署得於執行特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於取具企業代表人或其 負責人之授權下,查調企業、其負責人之介接資料。 (二)聯徵中心:負責第一類使用單位之連線作業及資料交換之相關 軟硬體設備建置、管理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