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在該縣鄉、鎮區域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 達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經登記後,為縣公民,有依法行使選舉、罷 免及創制、複決之權。
本局為辦理鐵路沿線倉儲、運送業務及機、客、電、貨內燃車之修理、 製造、沿線客運有關餐廳、餐車小營之經營、電訊器材之修造、鋼樑之 修造加固軌道石碴之生產等事項,得依鐵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貨運 服務總所、餐旅服務總所,並於各處之下分設各種廠、場、所等附屬事 業機構,其組織均另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