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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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9日

制定依據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089年04月05日廢止 (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國民,在該縣鄉、鎮區域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
  達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經登記後,為縣公民,有依法行使選舉、罷
  免及創制、複決之權。
2.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9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局為辦理鐵路沿線倉儲、運送業務及機、客、電、貨內燃車之修理、
  製造、沿線客運有關餐廳、餐車小營之經營、電訊器材之修造、鋼樑之
  修造加固軌道石碴之生產等事項,得依鐵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貨運
  服務總所、餐旅服務總所,並於各處之下分設各種廠、場、所等附屬事
  業機構,其組織均另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