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推動土地開發業務,以配合本條例獎勵之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 ,主管機關得視各交通建設事業需要設立土地開發基金。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在中央,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報上級 主管機關核定;在省(市)、縣(市),由省(市)、縣(市)政府訂 定送各該議會議決後,依法定程序送請備查。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 預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