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部會應依據本要點,訂定施政計畫評核及獎懲等相關規定,於年度 開始後三個月內通知受評核計畫機關(單位),並副知研考會。 各部會訂定前項相關規定時,應將預算執行情形列為部會及自行管制 計畫之考核項目之一。 依本要點填報之各項評核資料,採網路化作業,於行政院施政計畫管 理資訊系統處理,相關表報應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傳送。
十一、各部會應依據本要點,訂定計畫管制相關規定,並公布於網站,律 定所屬機關、單位及人員作業方式與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