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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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公路法 中華民國87年1月14日
  汽車或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
  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其保險費率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提繳保證金者,得不依前項規定
  投保責任險;其保證金提繳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