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應備具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物質安全資
料表向起運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其交由貨運業者
運輸者,應會同申請,並依規定之運輸路線、時間及行車速度行駛。其
有關應行遵守事項,依左列規定:
一、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每邊不得少於三十
公分,夜間用鮮明紅燈。
二、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
及標示牌,其內容及應列要項如附件八。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應
以反光材料製作,運輸過程中並應不致產生變形、磨損、褪色及剝
落等現象而能辨識清楚。
三、運送危險物品應隨車攜帶所裝載危險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其格
式及填載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之規定。
四、裝載危險物品之槽(罐)體,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試驗合格,並隨車
攜帶有效之檢驗合格證明書。公路監理機關及代檢廠商辦理車輛檢
驗時,並應查驗有效之槽(罐)體檢驗合格證明書後,始得辦理檢
驗合格簽證。
五、運送危險物品之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並隨車攜帶
有效之訓練證明書。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
六、裝載危險物品車輛應隨車攜帶未逾時效之滅火器,攜帶之數量比照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關大貨車攜帶滅火器之規定。
七、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隨車攜帶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八、行駛中槽(罐)體之管口、人孔及封蓋,以及裝載容器之管口及封
蓋應密封、鎖緊。
九、裝載之危險物品,應以嚴密堅固之容器裝置,並綑紮穩妥,不得使
其發生移動或傾倒。
十、危險物品不得與其他貨物混合裝運;裝載爆炸物,不得同時裝載爆
管、雷管等引爆物。
十一、危險物品運送途中,遇惡劣天候時,應停放適當地點,不得繼續
行駛。
十二、裝卸時,除應依照危險物品之特性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外,並應
小心謹慎,不得撞擊、磨擦或用力拋放。
十三、裝載危險物品,應注意溫度、濕度、氣壓、通風等,以免引起危
險。
十四、裝載危險物品車輛停駛時,應停放於空曠陰涼場所,與其他車輛
隔離,禁止非作業人員接近。並嚴禁在橋樑、隧道、火場一百公尺
範圍內停車。
十五、裝載危險物品如發現外洩、滲漏或發生變化,應即停車妥善處理
,如發生事故或災變並應迅即通知貨主及警察機關派遣人員與器材
至事故災變現場處理,以及通報相關主管機關。並於車輛前後端各
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十六、行經高速公路時,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更換車道。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行駛路線經高速公路時,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
應依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之路段、時段核發臨時通行證並以副本分送
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及公路警察機關。
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之危險物品係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
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適用之危害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及歸屬於附件二分類表之危
險物品。
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汽車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格式如附件三
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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