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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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制定依據

1. 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現行法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國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者,得由相關機
    關另定不動產收益作業規定,所定收益計收基準宜考量稅費等成本支
    出: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家政策或目的事業需要。
    (二)中央特種基金財產之主管機關為基金設置目的或運作需要。
三、本原則所稱收益,指出租及利用,定義如下:
    (一)出租:指管理機關將不動產租與他人(以下簡稱承租人)使用
          並收取租金。
    (二)利用:指管理機關將不動產按次或按期提供他人(以下簡稱利
          用人)使用並收取費用(以下簡稱利用費)。
    本原則所定機關,含公立學校。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護衛
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
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之一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
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
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
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