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
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
通部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為強化資金運用,增裕營收,明定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及其
具體運用方式。
二、第一項第三款部分,因涉郵政儲金運用之風險管理與外匯業務,爰
於第二項授權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訂定投資公債、公司
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三、另於第三項授權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就第一項第四款之投資受益憑證
及上市(櫃)股票訂定其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以資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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