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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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26日

制定依據

1. 郵政儲金匯兌法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
      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
  通部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為強化資金運用,增裕營收,明定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及其
      具體運用方式。
  二、第一項第三款部分,因涉郵政儲金運用之風險管理與外匯業務,爰
      於第二項授權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訂定投資公債、公司
      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三、另於第三項授權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就第一項第四款之投資受益憑證
      及上市(櫃)股票訂定其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以資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