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經營 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者,其工程技術查驗程序、方法及標準等事項之技術 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前項有關工程技術管理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