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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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辦理員工休假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74年1月30日

制定依據

1. 交通部電信總局及所屬機關員工請假原則 中華民國68年6月8日 (現行法規)
十七、員佐士至年終時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准一次休假二星
      期。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准一次休假三星期。滿九年者,
      第十年起,每年應准一次休假四星期。但在休假之前一年曾受記一
      等過以上之處分,或年終考成成績不晉級者,不予休假。
      前項休,假其年資之計算,自卅七年起算,休假不止一人時,得由
      機關長官按年資長短、考成分數酌情輪流休假。但應休假人員確因
      公務需要不能休假時,酌予嘉獎或記功。
十八、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並保
      留其假期。
十九、各級機關長官之請假及休假,均應呈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