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員佐士至年終時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准一次休假二星
期。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准一次休假三星期。滿九年者,
第十年起,每年應准一次休假四星期。但在休假之前一年曾受記一
等過以上之處分,或年終考成成績不晉級者,不予休假。
前項休,假其年資之計算,自卅七年起算,休假不止一人時,得由
機關長官按年資長短、考成分數酌情輪流休假。但應休假人員確因
公務需要不能休假時,酌予嘉獎或記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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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並保
留其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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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級機關長官之請假及休假,均應呈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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