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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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翼船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制定依據

1. 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水翼船、氣墊船及其他高速、特種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
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其檢查、構造、裝
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
或繳銷、檢查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