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應提具營運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機
場公司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入區營運。
前項申請入區營運者應具備之資格、業務範圍、申請程序、檢附文件、
各項營運控管作業、帳務處理、撤銷、廢止營運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園區事業包括機場專用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有關自由港區事業
部分,應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申請入區
營運許可,至於機場公司成立前,已核發之許可仍繼續有效,故毋
須再訂定自由港區事業申設之規定,第一項僅明定申請為機場專用
區事業之相關程序。
二、為明確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之申請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爰於第二
項就入區營運者應具備之資格、業務範圍、申請程序、檢附之文件
、各項營運控管作業、帳務處理、撤銷、廢止營運許可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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