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交通部指定觀光地區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9日

制定依據

1. 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
      、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
      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
  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
  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
      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
      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
      文景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
      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
      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
  六、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
      樂之設施。
  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
      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九、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
      、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
      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十、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
      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
      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
  十一、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十二、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
        酬之服務人員。
  十三、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
        服務人員。
  十四、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
        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
        之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