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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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2. 檔案法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2日 (現行法規)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
  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3.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修正
  本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