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統稱各機關)將 風險管理融入日常作業及決策運作,考量可能影響施政目標達成之風 險,訂定機關之施政目標及策略,並透過辨識及評估風險,採取內部 控制或其他處理機制,以合理確保達成施政目標;並於危機事件發生 時,採取危機處理,降低對機關損害之影響程度,特訂定本原則。
揭示訂定本原則之立法目的及核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