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本細則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一、為利國有財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非公用財產之產籍管理,另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訂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境外財產之產籍管理,另依外交部訂定之境外國有財產管理作業規 範辦理。
外交部為境外財產管理作業需要,已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訂定境外國 有財產管理作業規範,境外國有財產之產籍管理應適用該作業規範,爰增 訂第二項後段規定。
一、為利機關、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國 有公用財產管理工作執行,健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制度,增進業務處 理效能,特訂定本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