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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制定依據
1.
民法總則(§1-§152)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第三十二條(法人業務監督)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撤銷法人許可)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第五十九條(設立許可)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