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與輔導電影事業,促進電影藝術發展,以弘揚中華文化,闡揚國 策,發揮社教功能,倡導正當娛樂,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 理事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