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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第五十條之一(規費收取)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向 申請者收取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