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具體革新改進措施之建議,採納實行後經建議評審小組評估確具成效 者,按其成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予以記大功 、記功或嘉獎之獎勵。 各機關得依建議案之創造性、採行情形及實行效益,訂定獎勵基準。
一、本點刪除第三項。 二、本點第三項移列至第八點第二項,爰刪除本點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