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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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06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七、具體革新改進措施之建議,採納實行後經建議評審小組評估確具成效
    者,按其成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予以記大功
    、記功或嘉獎之獎勵。
    各機關得依建議案之創造性、採行情形及實行效益,訂定獎勵基準。
〔立法理由〕
  一、本點刪除第三項。
  二、本點第三項移列至第八點第二項,爰刪除本點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