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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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087年10月28日
  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原執行之職權業務,依其事務性質、
  地域範圍及興辦能力,除由行政院核定,交由省政府辦理者外,其餘分
  別調整移轉中央相關機關或本省各縣(市)政府辦理。
  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依其職權業務調整情形,予以精簡
  、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移轉民營。
  本省省營事業及投資事業,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各該事業
  移轉民營前,其員工仍適用原省營事業之人事法令。
  原省政府所屬機關主管之水資源業務,基於整體考量不宜分隸者,在行
  政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完成修正前,應由行政院指定部會統籌承辦其水
  資源之相關業務,不受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
  法律及中央法規有關本省及省政府主管或執行之事項,於相關法規未修
  正前,由行政院依第一項職權業務調整移轉歸屬,以命令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