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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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制定依據

1.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