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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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0日

制定依據

1. 醫師法 中華民國91年1月16日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2. 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中華民國077年06月17日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民法規定監督衛生財團法人,特訂
  定本準則。
  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之監督,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3. 醫療法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
  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
  定。
4. 藥事法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6日
  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
5. 藥事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4日
  本細則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訂定之。
6.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83年05月02日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7.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
化粧品衛生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
規定。
8. 食品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9. 健康食品管理法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
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
制訂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