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 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醫院評鑑,應訂定醫院評鑑基準 及作業程序,並得邀請有關學者、專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