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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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4年度產後護理機構評鑑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制定依據

1. 護理人員法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
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護理機構對前項評鑑及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之評鑑、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