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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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檢驗及治療費用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8日

制定依據

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主管機關應辦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防治教育及宣導。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明訂年度教育及宣導計畫;其內容應具有性
  別意識,並著重反歧視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媒體協
  助推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聯合國世界愛滋組織表示,污名與歧視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工
      作最主要的障礙,污名與歧視亦是2002年、2003年世界愛滋日的主
      題。在性別方面,以往愛滋病被視為在男性間傳染的疾病,但事實
      並非如此,根據WHO的統計,2006年全世界感染HIV/AIDS 的女性人
      口為1,770萬人,約占總感染人口的一半, 在非洲女性感染人數更
      是達到76% 。聯合國世界愛滋組織指出,女性的地位與性自主是影
      響一個國家女性愛滋感染者多寡的主要原因;同時,根據醫學研究
      指出,女性感染愛滋病後呈現之症狀及醫療處置與男性不盡相同,
      故具有性別意識的防治宣導是落實防治工作的關鍵。鑑於媒體及社
      會大眾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知識教育及性別教育仍待加強,因對
      於愛滋病的恐懼,形成對於感染者的歧視仍深,爰於第二項增列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教育及宣導,並於本條第二項增列其內容
      應具性別意識,並反歧視概念,以落實疾病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