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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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5日

制定依據

1. 人體研究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
  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但研究計畫屬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審查之研
  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限。
  前項審查,應以研究機構設立之審查會為之。但其未設審查會者,得委
  託其他審查會為之。
  研究計畫內容變更時,應經原審查通過之審查會同意後,始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