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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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2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制定依據

1. 護理人員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前項評鑑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評鑑、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