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前項評鑑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評鑑、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