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應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化粧 品及化粧品色素製造、加工之場所、倉庫、販賣處所,實地檢查其設備、 裝置、製造程序、環境衛生及其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包裝、容器 、標籤、仿單等,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前項之檢查,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