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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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妝品製造工廠檢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1日

制定依據

1.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應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化粧
品及化粧品色素製造、加工之場所、倉庫、販賣處所,實地檢查其設備、
裝置、製造程序、環境衛生及其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包裝、容器
、標籤、仿單等,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前項之檢查,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
2.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