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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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3年度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制定依據

1. 醫療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
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教學醫院之評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教學醫院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評鑑醫院,並將評
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名單及其資格有效期間等有關事項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