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 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教學醫院之評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教學醫院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評鑑醫院,並將評 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名單及其資格有效期間等有關事項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