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制定依據

1.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現行法規)
申請臨床試驗應具申請書,並提出下列文件:
一、試驗計畫書。
二、受試者同意書。
三、受試者招募廣告或其他收集步驟之文件。
四、給與受試者之書面資料。
五、主持人手冊。
六、試驗藥品之現有安全性資料。
七、受試者之補助與補償說明。
八、試驗主持人最新學歷文件或其他可證明其資格之資料。
九、其他經人體試驗委員指定而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