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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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非正規教育課程收費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國立歷史博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二、凡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里辦公處及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文教或
    學術團體、法人等(以下簡稱使用單位)為舉辦文教推廣或學術性等
    活動,得向本館申請使用會議室、閱覽室、遵彭廳或戶外庭園廣場,
    舉辦下列各項活動:
  (一)學術性之研討、演講、教育訓練活動。
  (二)藝文、社教及相關公益之推廣活動。
  (三)其他經本館核可之活動。
六、有關洽訂本館場地手續及繳費方式,請詳「國立歷史博物館場地設備
    規費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