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里辦公處及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文教或 學術團體、法人等(以下簡稱使用單位)為舉辦文教推廣或學術性等 活動,得向本館申請使用會議室、閱覽室、遵彭廳或戶外庭園廣場, 舉辦下列各項活動: (一)學術性之研討、演講、教育訓練活動。 (二)藝文、社教及相關公益之推廣活動。 (三)其他經本館核可之活動。
六、有關洽訂本館場地手續及繳費方式,請詳「國立歷史博物館場地設備 規費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