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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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0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銀行法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5日
  本行辦理左列外匯業務: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三、外匯之結購與結售。
  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稽催之監督
      。
  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
  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
  、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本行定之。
〔立法理由〕
  目前中央銀行為許可外幣收兌處、外匯經紀商辦理部分外匯業務,訂有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及「外匯經紀商許可要點」,且為督導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訂有「中央銀行管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辦
  法」,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訂中央銀行得指定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
  務,並督導之,又因上開要點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改以法規命令定之
  ,其餘辦法亦乏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爰另增訂第二項。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3年5月26日
  指定銀行經營不涉及新臺幣匯率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
  (一)不得以外幣貸款為之,且銀行須設單一客戶之信用額度。
  (二)非經本行許可不得代客操作及以「聯名帳戶」方式辦理本項業務
        。
        相關代客操作管理規範由本行另訂之。
  (三)不得提供非本人所有之定存單或其他擔保品設定質權予指定銀行
        作為外幣保證金。
  二、涉及股價或股價指數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
  (一)其標的商品係指以外幣計價,與外國市場相關之股價、股票受益
        憑證或股價指數。
  (二)標的商品不含本國及大陸地區於任何交易所掛牌的股價指數、個
        別股價或股票受益憑證。
  三、外幣間遠期外匯及換匯交易業務
      本項業務之展期應依當時市場匯率重訂展期價格,不得依原價格展
      期。
  四、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業務
      辦理本項業務,交割後應於其他交易憑證上註明適當之「匯款分類
      及編號」填報外匯交易日報。
  五、與存款連結之組合式業務
  (一)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與存款連結之不侵蝕存款戶本金之「組合式
        存款」及衍生性外匯商品與存款連結之可能侵蝕存款戶本金之「
        組合式產品」,其組合標的以經本行核備之衍生性外匯商品為限
        。
  (二)應符合本項組合業務項下之單項業務之各相關限制或規定。
  六、與放款連結之組合式業務
  (一)與外幣放款連結之「組合式放款」,其組合標的以經本行核備之
        衍生性外匯商品為限。
  (二)本項組合業務,除應符合「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之相
        關規定外,並應符合本項組合業務項下之單項業務之各相關限制
        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