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經營不涉及新臺幣匯率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
(一)不得以外幣貸款為之,且銀行須設單一客戶之信用額度。
(二)非經本行許可不得代客操作及以「聯名帳戶」方式辦理本項業務
。
相關代客操作管理規範由本行另訂之。
(三)不得提供非本人所有之定存單或其他擔保品設定質權予指定銀行
作為外幣保證金。
二、涉及股價或股價指數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
(一)其標的商品係指以外幣計價,與外國市場相關之股價、股票受益
憑證或股價指數。
(二)標的商品不含本國及大陸地區於任何交易所掛牌的股價指數、個
別股價或股票受益憑證。
三、外幣間遠期外匯及換匯交易業務
本項業務之展期應依當時市場匯率重訂展期價格,不得依原價格展
期。
四、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業務
辦理本項業務,交割後應於其他交易憑證上註明適當之「匯款分類
及編號」填報外匯交易日報。
五、與存款連結之組合式業務
(一)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與存款連結之不侵蝕存款戶本金之「組合式
存款」及衍生性外匯商品與存款連結之可能侵蝕存款戶本金之「
組合式產品」,其組合標的以經本行核備之衍生性外匯商品為限
。
(二)應符合本項組合業務項下之單項業務之各相關限制或規定。
六、與放款連結之組合式業務
(一)與外幣放款連結之「組合式放款」,其組合標的以經本行核備之
衍生性外匯商品為限。
(二)本項組合業務,除應符合「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之相
關規定外,並應符合本項組合業務項下之單項業務之各相關限制
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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