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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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實施違規車輛拖吊作業執行要 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制定依據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2.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委託民間拖吊業者暨保管場地管理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排除違規妨害交通
    車輛、維持道路順暢,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暨
    參照臺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及警政署轉保二總隊八十七年六
    月五日(八七)警三字第七九五五號函規定之有關拖吊違規車輛應行
    注意事項執行原則,及新竹市租用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地管理辦法,
    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