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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9日
制定依據
1.
漁業法
中華民國080年02月01日
第五十七條(設置漁產平準基金)
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政府應設置漁產平準基金; 其設置辦法及管理運用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