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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美國產蘋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制定依據
1.
植物防疫檢疫法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7日
第十六條
輸入經規定有檢疫條件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應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 之檢疫證明書。但自無植物檢疫機關之國家輸入,經接受特別檢疫者, 不在此限。 前項檢疫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