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其工作內
容如下:
一、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
力工作。
三、屠宰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四、乳牛飼育工作:在畜牧場直接從事乳牛飼育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五、外展農務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
、林、漁、牧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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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外展農務工作,其雇主屬農會、漁
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
許可。
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其服務契約履行地應具有農林漁牧業經營事實
之場域。
依本標準規定已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或屠宰工作者,不得申
請使用外展農務工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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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之雇主,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
。
前項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服務提供、收費項目及金額、契約範本等相關規劃。
三、農務工作人力配置、督導及教育訓練機制規劃。
四、其他外展農務服務相關資料。
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雇主應依據核定計
畫書內容辦理。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
勞工保險證號之國內勞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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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二條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
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指派外國人至未具有農林漁牧業經營事實之場域從事外展農務工作,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相關法令或核定之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三、經營不善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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