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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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9日

制定依據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
  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
  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
  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
  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
  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法公
  布後一年內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