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休閒農場籌設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制定依據

1.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
      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設立登記文件。
  二、經營計畫書。
  前項經營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及文件:
  一、基本資料:
    (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
          謄本者,免附。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清冊。
    (四)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但土地
          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二、現況分析:地理位置及相關計畫示意圖。
  三、休閒農業發展資源。
  四、發展目標及策略。
  五、全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
    (一)基地現況使用及範圍圖。
    (二)現有設施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相關經營證照。但無現有設施者
          ,免附。
    (三)各項設施現況及分期設施計畫表。
    (四)分期規劃構想配置圖。但無分期者,免附。
  六、營運管理方向。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之法人,以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及其他有
  農業經營實績之農業企業機構為限。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面積未滿十公頃者,依第一項規定檢具文件各一式十
  份,申請籌設休閒農場面積十公頃以上者,檢具文件各一式二十份。
  經營計畫書所列之休閒農業設施,得依需要規劃分期興建,並敘明各期
  施工內容及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