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填具籌設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
前項申請面積未滿十公頃者,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事項,中央主管
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申請面積在十公頃以上,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申請籌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檢
附審查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
件。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檢附經營計畫書各一式六份。但主管機關得依審查
需求,增加經營計畫書份數。
〔立法理由〕 休閒農場之設置許可,依農業發展條件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中央主
管機關權責,爰刪除第一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規定,並修
正第二項,規定核發面積未滿十公頃休閒農場之同意籌設文件事項,中央
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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