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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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廢止 (現行法規)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執行驗證業務能力:
一、欠缺認證規範所定辦理其認證範圍內所有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
二、欠缺認證規範所定辦理認證範圍內部分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且未依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認證機構。
三、組織運作及立場無法維持公正獨立。
四、未依第十一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辦理驗證業務。
五、經其驗證者有未符合驗證基準且情節重大,未能有效處理。
六、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節重大。
七、經認證機構重新評鑑結果認不符合認證規範。
2.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現行法規)
農產品經營者之農產品經驗證合格並以驗證農產品名義銷售者,應以中文
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
    示之。但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
三、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四、農產品經營者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屬委託製造者,並應標示委
    託者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者,得
    免標示。
六、驗證農產品標章、驗證產品編號、字號或追溯碼及驗證機構名稱。
七、驗證資訊之查詢管道。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七款驗證資訊之查詢管道及標示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因農產品本身、容器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特殊因素,依第一項規定
標示顯有困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分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
示。
第一項各款之標示事項有變更者,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更換
原有標示;屆期未更換者,視為標示不實。
為穩定農業生產及銷售,增加初級農產加工品項目種類,主管機關得提供
以下協助:
一、農產品初級加工品開發諮詢,含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等相關流程
    。
二、農產品初級加工相關法規諮詢。
三、初級農產加工知識及技術指導。
四、農產加工實物打樣測試。
五、其他與農產品初級加工相關之事項。
前項協助,主管機關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除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守秘密外
,並應給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認證合格,擅自經營第七條第二項所定驗證
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