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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第二十一條(特種基金之預算編製程序與收支保管辦法之決定)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2.
漁業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第五十七條(政府得採取輔導措施以維護漁產品價格)
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輔導措施 ,維護價格穩定及產業永續發展。